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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规] 电商法 正式发布 淘宝C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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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sijy1 发表于 2018-9-10 15:1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12月27日,电子商务法立法启动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近5年,经历了四次审核,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
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地位颇高,一部法律经过四次审议才获通过的情形在立法史上并不多见,而直到最后一次审议,还有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通过还为时过早,建议再等一等、再看一看”。
新法一共七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出奠基性规定,也对实践中一些争议问题将现实经验沉淀成文。
其中最大看点便是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
什么是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
首先自然人网店是指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淘宝等c2c平台上的网店,大多属于此类。电子商务法明确指出自然人网店应进行工商登记。
2008年,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现在电子商务法推翻了这一规定。
这一条款,可能成为电子商务法最具影响力的条款之一。
淘宝、京东等平台上有着大量的自然人网店,他们大多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大量的工商登记短期内会给工商机关造成登记堵塞。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中这一条款的表述变了三次,在草案三审稿中加入一个补充条款,即“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主体登记。
为何要进行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
首先不登记的好处太多太多。
1. 不登记就没有行政注册成本,不需要有线下实体的办公地址。
2. 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不用交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京东商城、天猫、苏宁易购等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相比之下,C2C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元—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课题组预测,2018年C2C电商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而登记完成后,作为商事主体和经营者,这些网店都将需要依法纳税。这也意味着,以自然人网店名义不纳税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终结。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壮大,一方面自然人网店营业额飞速增长,一方面假冒伪劣、违禁品的大量销售通过自然人网店进行,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自然人网店市场主体登记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事中监管,可以有效控制假冒伪劣、违禁品的销售。
此前,关于自然人网店不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理由有,将会给很多经营小店的个人带来工商注册的行政负担,影响个人创业等。但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是每一个商事经营者的公法义务,线下实体店都进行依法纳税,网店虽为个人从事,经营数额不一定低,登记标准不一致将导致税负不公。
而涉及到对平台的规制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不同平台受到的影响不同,对电子商务法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阿里巴巴:淘宝的C2C模式在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将受到自然人网店市场主体登记等多个重要法条规制,因而受影响较大。
京东:因为京东是以B2C经营模式为主的自然人网店市场主体登记等条款对其影响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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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电商法其他中电脑内容:
1.微商、直播销售等也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淘宝、京东、小红书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电子商务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淘宝个体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数据“杀熟”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大数据是个“双刃剑”,提供方便的时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给你诱导消费也很容易。此外,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戳戳地搭售,让消费者不知情的时候就购买了。这些平台行为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6.共享单车押金难退?草案说,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尤其以某品牌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媒体的关注。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不过,你了解标注“自营”背后的意义吗?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8.乘坐网约车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宝上买了假货,仅仅是卖家责任,平台就没有监管义务吗? 
不久前,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引发全民大讨论,发生恶性事件,提供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光想让说好话,但有些产品的确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差评,最高将被处以50万罚款。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关于电子支付的那些事,做了这些规定
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电子支付出现错误,该咋办?
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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